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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貴裕訴訟代理人 周文正被 告 台灣利信電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坤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明宗律師

吳忠勇律師當事人間清償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一九九號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一九九號宣示判決筆錄影本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等
裁判日期:200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