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五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應收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零玖佰壹拾元,折合銀元貳拾捌萬陸仟玖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壹佰伍拾柒元,折合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