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一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劉韋德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複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被 告 達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暨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零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原告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