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三八號
原 告 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祺
送?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