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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四五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異 議 人即受處分人 昇龍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盧寶全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六字第裁四0-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異議駁回。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昇龍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車牌00-000號營業一般大貨車裝載廢土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十二時三十五分,行經台北縣中山路時,經會同司機過磅,核重二十一公噸,總重三十點七四噸,超重九點七四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應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並記汽車違規記錄一次。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略以:伊車裝載並未超過標準車廂,警察僅以超過車廂超過約五公分且呈不規則狀為由,堅持開單告發。受處分人已照交通部規定裝載,應不受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甚明。又同條例第三項復規定: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經查,受處分人昇龍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車牌00-000號營業一般大貨車裝載廢土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十二時三十五分,行經台北縣中山路時,經員警測量長度為五百二十五公分,寬度為二百三十六公分,載高超過斗高約五公分,並呈不規則狀,而會同駕駛人過磅結果,核重為二十一公噸,總重為三十點七四公噸,已超重九點七四公噸,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之測量記錄在卷可憑。受處分人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二萬元,並記汽車違規記錄一次,核無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B法 官 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03-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