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複 代理人 陳明輝 住台北市○○路○段○○○號二樓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裁判案由: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