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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8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複 代理人 陳明輝 住台北市○○路○段○○○號二樓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裁判日期:200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