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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驕陽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宇倫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葉大殷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謝天仁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庚○○、巳○○、辰○○、辛○○、寅○○、丙○○、乙○○、子○○、丁○○、戊○○、丑○○、癸○○、甲○○、卯○○、己○○、壬○○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壹仟伍佰貳拾伍萬陸仟零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玖仟貳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裁判日期:200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