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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號

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送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融資融券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以乙方(即原告)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一條)影本在卷可稽,本件自應由原告營業所所在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03-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