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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30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律師

詹順發律師張玲綺律師複 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水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原關於「定九十四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五時整宣判」之裁定,應更正為「定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五時整宣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94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裁定定期94年

6 月12日下午5 時宣判,因斯日為星期日,係顯然錯誤,故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裁判日期:200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