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豐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士杭原告因請求被告耀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柒拾壹萬壹仟零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伍仟陸佰零捌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曾家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