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豐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士杭被 告 耀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十一樓法定代理人 朱志一 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十萬六千七百七十九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曾家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