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3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森山即祭祀公業楊積美管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祭祀公業分配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54,700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9,6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