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402號上 訴 人 嘉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和解協議,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95年6 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