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
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送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融資融券契約書影本第十一條所載,兩造合意以原告之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而原告之營業所設於台北市信義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