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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八號

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送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係合意由原告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有原告所提卷附之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一條在卷可稽,而被告營業處設在臺北市○○區○○路二段五一號十七樓,即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楊錫芬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03-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