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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 甲○○再審被告 錏澄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法定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等
裁判日期:200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