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原告 宏國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再審被告 宏國大鎮K 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再審被告 宏國大鎮L 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陳曉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第四行關於「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原告」;第十八行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被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