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勞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韶瑩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龍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暨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須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裁判日期:200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