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丙○○
戊○○丁○○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