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整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孟屏代 理 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右當事人間聲請宣告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之董事長葉素菲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羈押,已無法行使職權,聲請人陳報以副董事長葉孟屏代理董事長,尚無不合,核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公司由於民國九十二年營收下滑百分之三十四.六六,大幅虧損約新台幣(以下同)三十六億七千三百萬元,每股稅後純損十.四三元,其中包括營業淨損二十四億四千六百五十四萬五千元及營業外費用損失一十三億七千二百五十五萬二千元,致部分往來銀行緊縮授信額度,儘管聲請人正常繳息,但部分銀行仍決定到期不再續借,或減少借款額度等因素影響,致公司總資產雖大於總負債,但流動資金嚴重不足,目前帳上得動用之現金僅有七千萬元,一時無法支付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到期登記回贖之公司債本息二十九億八千萬元,且聲請人之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及隨時可變現的短期投資)雖有八十二億一千九百零六萬元,但其中現金六十億則由第三人鎖住,無法動用,另屬於存貨資產部分,有二十一億五千五百二十七萬元,此部分變現性較差,如將全部存貨變現以清償流動負債,非但價值減損,且聲請人公司必將陷入停業,而聲請人之流動負債合計達六十二億九千二百零九萬五千元,致聲請人流動資金不足之缺口,遠大於四十億元,而有停業之虞,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准予重整,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證券交易行情剪報、董事會議事錄、聲請人公司九十二年年報、聲請人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九十二年度財務報表各一份為證。
三、按「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前條之規定裁定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並得徵詢本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法院除為前條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本院依前揭規定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稅捐機關、債權銀行及選任檢查人提出檢查報告之結果如下:
㈠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融監督管委會)之意見,可知聲請人發生
財務危機之主要原因為:⒈疑虛增業績美化帳面:聲請人自八十九年起新增五大銷貨代理商,並涉嫌假銷貨虛增業績,以不實帳款向國外銀行融資獲取資金,虛飾財務狀況。⒉涉隱匿財務操作:聲請人提供銀行存款對第三人保證,及透過國外交易安排套取資金,均未依該公司內部控制評估作業程序辦理,各期公告財務報告亦未記載相關交易,更蓄意將限制動支之銀行存款列為現金,致外界誤信其財務狀況健全,又該公司財務報告及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申請書件涉有虛偽隱匿之情事。⒊發行海外轉換公司債涉虛偽不實: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發行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五千萬美元,係由甲銀行先貸款四千萬美元予B公司,B公司再與F 公司分別認購前開公司債四千萬美元及一千萬美元,聲請人復以該筆發行公司債之債款回存至甲銀行,並訂有限制條款為B公司擔保;其後B公司與 F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將可轉換公司債轉為聲請人普通股,賣出套得資金,甲銀行則以履行限制條款為由解除存款合約,故聲請人九十二年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並未實際募得資金,其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申請募集發行海外有價證券之書件亦涉虛偽隱匿事實。⒋聲請人前述第⒊點行為未經該公司董事會通過,涉有違反該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暨負債承諾或事項等管理性內部控制之缺失。⒌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度提列二十六億元之呆帳損失,其對主要客戶之授信政策、交易條件、呆帳提列政策、應收款項之債權保全措施、客戶財務惡化後仍對其銷售等存有異常情事,涉有未確實遵行銷貨及收款循環之控制作業及公司所訂之政策及程序。而就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及重整計畫書之內容,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金融監督管委會則認:⒈聲請人應加強落實應收帳款之催收、轉投資事業業務定期評估工作之執行、衍生性金融商品內部控制書面政策及執行,及應參考上櫃上市公司治理實務,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⒉依聲請人提出之重整方案,GaAs晶片市場預期未來將以複合成長率百分之二十一的速度成長,惟依該公司財務報告顯示,近年營收有逐年衰退之情形,且九十二年打銷鉅額呆帳達二十六億餘元。至於償債計畫涉及聲請人未來實際營運狀況及債權人意願,具未來不確定性,無法判斷是否可行等情,有金融監督管委會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金管證一字第0九三0一三一八四八號函在卷可參(詳本院卷二,第八十七頁至第八十九頁)。
㈡經濟部則認為:⒈聲請人概況:至九十三年七月止該公司現有員工約三百四十人
,其中研發人員約五十人;聲請人辦公室位於台北縣淡水鎮,在台北縣三芝鄉有一座工廠,土地約一萬四千平方公尺、廠房約二萬一千平方公尺,計有SMT 生產線六條、DIP 生產線三條及組裝線八條,產能可達每月製造各類電子產品合計約十五萬pcs ,另外在新竹科學園區有工廠二座,土地約五千平方公尺、廠房約一萬二千平方公尺,計有MOCVD、MOVPE及MBE 機器共二十五台,產能可達每月製造各類磊晶片合計約二萬片;聲請人資本額為四十三億六千萬元、應收帳款約為十一億四千萬元、存貨約三億元、固定資產約四十七億四千萬元、銀行借款五十八億五千萬元(其中有擔保部分比率占30﹪)、公司淨值約七十五億元。⒉營運狀況:據聲請人說明,目前聲請人分為移動通信營運中心、化合物半導體二大事業處,產品線則分別為電子產品(如DVD錄放影機、EMS代工、手機電池組及個人數位影音播放機)及磊片(如光電及微波磊晶片),重整聲請前(九十二年七月至九十三年六月)之年產值約三十八億四千萬元,其中電子產品比重達66﹪,磊晶片比重則為34﹪,並預估九十三年七月至九十四年六月之年產值約二十二億四千萬元,其中電子產品比重上升至83﹪,磊晶片比重則下降至17﹪;聲請人移動通信營運中心主要於三芝廠生產電子相關產品,產品目前主要以DVD錄放影機及EMS代工為主,亦有少量手機電池組業務,未來聲請人計畫將專攻毛利較高之DVD 錄放影機及個人數位錄放影機等3C家電產品,至手機電池組業務因需較大營運周轉投入,可能面臨停產,EMS代工亦會因現金周轉問題及投入3C 家電產品之生產而減少;化合物半導體事業處主要於新竹廠生產磊晶片產品,將陸續處分相關機器係企業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達公司),惟重整計畫尚包括處置尚達公司之持股,未來若兩公司為獨立之企業,日後之客戶關係及訂單維持將隨市場自由競爭而存在風險,光電磊晶片產品中之DVD 雷射二極體晶片主要銷售日本大廠,而發光二極體晶片已於九十三年六月研發完成,目前正進行送樣及驗證階段,未來策略則以穩住舊客戶為主;未來聲請人兩個營運中心在公司重整後,由於客戶群、產品、加工方式、設備及付款條件等財務管理方式均不同,因此將獨立各自發展,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後,客戶採取觀望態度,如聲請人未來能順利接單生產,將有助於獲利提升。⒊至聲請人有無重整之可能或必要一節,因涉資金、財務及資產等因素,無法進一步評估等情,有經濟部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經商字第0九三0二三二六八五0號函、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經商字第0九三0二三三八七五0號函在卷可參(詳本院卷二,第二三六頁至第二三九頁,卷三,第一四七頁)。
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表示:聲請人八十九、九十、九十
一年度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工作底稿及稅務簽證底稿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因證期局業務需要調閱,迄未歸還,且九十一、九十二年度之相關帳冊、傳票等資料及九十二年度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工作底稿,已被檢調單位調閱;而聲請人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度向訊泰電子有限公司進貨通訊控制卡、伺服器、控制卡,依全國營業稅資料庫之進項分析,占聲請人之進項憑證可扣抵金額平均高達44.02﹪ ,由於訊泰電子有限公司之財務狀況及經營方式有重大異常,且其銷貨至聲請人後,聲請人之產製及進銷流程、原物料耗損、單位成本分析,及期中、期末盤點計畫、紀錄、存放位置等有關資料,因相關資料遭其他單位調閱,是此部分疑點尚無法查明釐清;至聲請人截至九十三年八月五日止於本局轄區尚未發現違章欠稅之資料等情,有北區國稅局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北區國稅審一字第0九三一0三六三0八號函在卷可參(詳本院卷二,第一七六頁至第一七七頁)。
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下稱銀行局),依據最大債權銀行(以下銀
行名稱皆略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洽商各債權銀行(尚包括華南商業銀行、臺灣工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土地銀行、農民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臺灣銀行、甲○○○工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遠東商業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台北銀行、日盛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興商業銀行)召開會議,彙整結論後說明如下:⒈聲請人之重整價值應考量是否有新經營團隊介入、財務報表之真實性及未來營運資金和核心人員是否流失。⒉有擔保(或部分有擔保)債權銀行認聲請人重整計畫之資料皆為假設性,亦無法引進新經營團隊,且因其違反誠信原則在先,債權銀行對該公司信心已失,且重整案失敗時其損失將更大;另無擔保債權銀行則認若能經由重整成功,對其較為有利。⒊本案經交通銀行統計各債權銀行之回函,加計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之權數後,同意重整比率為35.13﹪,反對重整比率為32.18﹪,未表示意見比率為32.7﹪(因時效上未及回復);倘不考慮債權金額,則同意重整之債權銀行為六家,不同意重整之債權銀行為十三家,未表示意見者為八家。⒋本案對我國資本市場秩序影響至鉅,有擔保債權銀行所提意見尤應重視等情,此有銀行局九十三年八月六日銀局㈥字第0九三00二四八七一號函及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銀局(六)字第0九三00三三六二一號函在卷可參(詳本院卷二,第一五一頁至第一五二頁,卷三,第一二八頁,第一二九頁)。
㈤臺灣工業銀行據其與聲請人及聯合授信銀行團(尚包括土地銀行長安分行、華南
商業銀行北投分行、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重分行、台北銀行社子分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內湖分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新莊分行、板信商業銀行桃園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簽訂之中期營運周轉融資聯合授信合約,以授信銀行團代表身分表示意見如下:⒈聲請人重整方案所稱「產品仍具高度競爭力」與事實不符:⑴全球GaAs半導體製造業者近年皆因產能供過於求而虧損連連,根據GaAs晶圓代工大廠估計,全球GaAs約當六吋晶圓代工之需求量80﹪由RFMD、住友電工、NEC、Skyworks、TriQuint五家廠商生產,而剩下20﹪之市場則由其他GaAs代工廠分食,而以聲請人之技術層次而言,其產能利用率至多只能達到百分之二十;聲請人生產GaAs磊晶片所採之二種技術中,以MBE 法生產者,每年都需有一個月之不運轉期,其設備成本又過高,至以MOVCD法生產者,製程設備及Fab的每個Module都必須通過認證,而聲請人除通過美國Celeritek 公司之認證外,均無通過市場上主要廠商認證;又九十一年與九十二年間,臺灣同類產品公司之產能利用率皆低於30﹪,聲請人卻記錄高達70﹪之產能利用率,其真實性令人懷疑。⑵由於日商最早進入白光LED 之規模量產,且專利授權之作法採極端閉鎖立場,因此整體白光LED 市場要大幅成長恐需相當時日;再者,博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友公司)之大股東為聲請人及住友電工公司,博友公司因住友電工公司技術移轉製造之硒化鋅白光LED ,在壽命與發光功率上均不如市場霸主日亞化公司製造之氮化鉀白光LED ,故博友公司仍處於虧損狀態,況聲請人與博友公司在財務與業務上均為獨立個體,聲請人無法直接由博友公司取得生產硒化鋅白光LED 之技術專利,故聲請人生產白光LED 仍屬困難重重。⒉博達公司轉虧為盈之機會甚渺:⑴聲請人近三年之營收急遽下降,九十三年發生高達三十六億七千萬元之虧損,但應收帳款與存貨現金卻始終維持在三、四十億元間,涉有公司長年將滯銷貨品塞給海外公司,虛列應收帳款增加營收之嫌,且其應收帳款回收可能性不大,於九十三年首季打銷二十六億元呆帳後,該公司大幅虧損三十六億七千餘萬元,將其自上市以來所有累計盈餘虧光。⑵聲請人近年長期投資大幅增加至九十三年第一季之四十一億九千五百萬元,轉投資公司幾乎皆處於虧損狀態,故其八十九年至九十三年第一季依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之累積虧損金額超過七億元,反而加重聲請人之負擔,導致財務狀況快速惡化,成為高風險公司,而聲請人九十二年營收表現名目上雖列有四十二億元,但稅後虧損三十六億元,現金流量比率掉到9﹪ ,故如有任何大筆現金支出,該公司將立即陷入支付不能之困境。⒊聲請人涉有隱匿財務操作之嫌:⑴聲請人自八十九年起新增五大海外客戶,其應收帳款至九十二年時已增到百分之七十以上,足見其涉及虛增營收及獲利,蓋聲請人涉嫌以公司資金不當為他人擔保,或透過非常規交易套取公司資金,共計美金一‧八億元,且涉嫌將公司資金移轉外國公司認購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再轉換成股票賣出套取資金,又涉嫌以實施庫藏股及外國戶頭買賣股票,製造活絡假象,使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認購人可用較高價格賣出股票,另涉嫌利用戶頭買賣股票,製造活絡假象,以利公司發行全球存託憑證,再涉嫌在公司公告重大資訊前先賣出股票,而有內線交易之嫌。⑵聲請人近年有九成以上應收帳款集中在六家客戶,該些鉅額帳款無法回收,聲請人仍持續不斷出貨,有違經驗法則,顯示其與購貨公司關係密切,且聲請人應收帳款天數至九十二年第三季已達三六五‧五九天,顯示存貨有嚴重滯銷現象。⑶聲請人資產帳中之現金及銀行存款六十餘億元,如實際上不存在,則其負債高達一百億元,已遠超過其資產及全年營收,即不具重整價值。⒋聲請人內控制度形同虛設,毫無公司治理能力:根據聲請人董監事資料,主要股東葉素菲姊弟在四席董事中分別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副董事長二席,而其他二席董事亦由身兼副總經理及財務高階主管擔任,整個董事會成員與高階經理人完全重疊,所有權與經營權未有清楚之界線,董事會成為分配個人利益之場合,外部投資人及債權人之權益完全被忽略。⒌聲請人重整計畫書無執行可能性:依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之預估損益表,聲請人仍呈現累積鉅額虧損狀態,需另取得融資方能運作,否則無流動資產即無法營運,但以其目前之情況,其欲取得融資相當困難,且其預估處分長期投資是否能如期完成,亦難預料,況依重整計畫書所載,其直接生產人員流失近三分之一,將來擬恢復生產所需高級科技人員之動員能力,令人不敢樂觀等情,亦有陳報狀在卷可佐(詳本院卷二,第一三三頁至第一五○頁)。
㈥檢查人沈維揚會計師雖認為:⒈未來展望:聲請人主要之核心技術及設備在於化
合物半導體、GaAs磊晶片之研發及生產,依該公司資料顯示,其位於新竹科學園區之廠房為世界前三大GaAs磊晶片製造廠,GaAs磊晶片將會被大量運用在3C產品上,自研發至今其應用上雖不斷有創新,但需求量並未有顯著激增之情事,惟該公司技術團對仍抱持樂觀態度。⒉收益分析:依聲請人之營運預估資料,九十三年七月至九十四年六月估計營收為三億八千四百餘萬元,在扣除成本後該公司幾無經濟效益,除非其技術有突破性之發展,提高營業額、拉高毛利,否則對其重整更生助益有限。⒊成本分析:若不將折舊列入影響損益之因素,則依聲請人之概算,未來一年約有一億四千五百萬元之現金流入,可用於償債或是擴充營業規模。⒋債權人及股東分析:聲請人負債總額在九十三年七月底約有九十八億四千五百萬元,其中有三成係有抵押權擔保之負債,縱使在最理想之情形進行抵押物處分,有擔保之債權人都未能十足獲得清償,甚或二、三、四順位之抵押權人亦完全無法獲得清償,更何況有更多無擔保債權,幾乎無法獲得任何清償,而在債權人優先受償原則下,聲請人之股東將面臨投入資金完全無法回收之現實。⒌員工之分析:聲請人員工人數於九十三年九月份已裁減至一一五人,聲請人表示未來將以七十人為基礎,檢查人建議其應留下操作生產機器設備之現場作業人員及專業核心技術人員,以維持此套設備之運轉或保持其堪用狀態,使其獲得最大效益,若斷然流失人才,其設備之價值亦恐不保。⒍檢查人建議:可給予聲請人一年之重整機會,蓋聲請人所經營之GaAs磊晶片產業是否為一有未來性之產業,在重整期間可更加明朗,且聲請人之應收帳款及轉投資等資產項目金額龐大,需經專業人士用心整理及控制,才可能對此部分資產產生最大保全效果,又債權銀行約有三分之一反對重整,三分之一贊成重整,三分之一未表示意見,再對聲請人股東而言,則應是全數希望有重整之機會,以期將投資回收等情,此有檢查人沈維揚會計師所提重整報告一份可憑(外放)。
四、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一、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者。二、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定有明文。本院綜合審酌聲請意旨、聲請人所提重整計畫書、前述各主管機關、重整檢查人之意見、債權人及股東之意見,認聲請人聲請書狀有虛為不實及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蓋:
㈠聲請人聲請書狀有虛偽不實部分:
聲請人於重整聲請書上表明聲請人之流動資產中,有六十億元現金因融資關係遭第三人鎖住,無法動用云云,惟查:
⒈依前揭金融監督管委會意見顯示,聲請人自八十九年起新增五大銷貨代理商,
並涉嫌假銷貨虛增業績,以不實帳款向國外銀行融資獲取資金,虛飾財務狀況。經濟部亦認為聲請人公司資本額為四十三億六千萬元、應收帳款約為十一億四千萬元、存貨約三億元、固定資產約四十七億四千萬元、銀行借款五十八億五千萬元,並無所謂六十億元現金存在。
⒉依檢查人沈維揚會計師之檢查報告有關聲請人公司現金及銀行存款所示:「該
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會計師查核之銀行存款金額為五十三億五千二百五十一萬九千元,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該公司自結數為六十一億八千六百三十萬元,根據本檢查人對該公司之銀行存款餘額查核結果,連同庫存現金實際可掌控為九百三十六萬七千六百五十六元,造成該公司自結數與實際可掌握之資金差異過大,係因無法提示對帳單等相關存款憑證佐證銀行存款確實存在之資料,且檢查發現銀行資金於該公司聲請重整前已不實際存在,經本檢查人向該公司管理階層及財會人員詢問後皆無法獲得任何相關資訊,故其實際情形與帳載金額差異甚大。」(詳檢查報告第七頁),另就聲請書狀所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則表示:「有關聲請書中所述聲請資產負債相抵,尚有淨值七十六億六千三百一十五萬三千元及聲請人公司總資產大於總負債,本檢查人持保留意見...。」等語(詳檢查報告第六十五頁、六十六頁),足證聲請人所謂尚有現金六十億元云云,應屬虛偽。
㈡依聲請人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
⒈聲請人生產之產品是否具高度市場競爭力,而能為聲請人爭取獲利,實有疑義
:聲請人雖稱GaAs磊晶片市場預期將來以年複合成長率21﹪之速度向上增長,惟據臺灣工業銀行提供之GaAs晶圓代工大廠TriQuint的Marketing Director於化合物半導體雜誌上發表之評估,現今GaAs約當六吋晶圓代工市場需求量之80﹪係由聲請人以外之五大廠商占有,僅剩之20﹪市場由全球其他眾多廠商共同分食,則縱將來市場向上成長,亦無法保證聲請人之產品能提高市場占有率及獲得豐厚利潤,況聲請人就取得白光LED 技術專利及技術開發之困境皆未能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亦乏相關專家意見給予支持,其所陳其產品具有高度競爭力云云,已屬無據。況聲請人公司成立後,因市場對砷化鎵磊晶片之需求量不如預期,生產及銷售一直法達到經濟規模之量產數量,導致無法順利獲利,且公司生產之電腦週邊產品亦欠缺穩定之銷售市場,因此自八十八年間起至九十三年六月間止,即由聲請人公司負責人葉素菲及其他董事、職員等,涉嫌共同連續以假銷貨之方式虛列應收帳款達一百四十一億三千一百九十三萬餘元等情,已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在案,有起訴書(網路版)一份在卷可憑(詳本院卷三,第一三八頁,該起訴書犯罪事實四),渠等雖尚未判刑確定,惟苟聲請人之產品具高度競爭力,其獲益能力即應良好,而其高階經營者,自無涉及虛列帳款,美化帳面之虞,益證聲請人稱其產品具高度市場競爭力,應屬空言。再依前揭檢查人之檢查報告所示,依聲請人提供之營運預估資料,未來一年內(九十三年七月到九十四年六月)估計營收為三億八千四百多萬元,此營業額扣除成本後,對聲請人幾無經濟效益。縱使不將折舊計入成本,則聲請人公司未來一年約有一億四千五百萬元的淨現金流入,惟聲請人公司之負債總額在九十三年七月底約有九十八億四千五百萬元(詳前揭檢查報告第八三頁、八四頁),依此比例換算,聲請人公司未來一年之收益連清償負債之利息尚有不足,何能達成公司更生之目的?⒉聲請人取得重整所需資金之計畫欠缺具體可行性:聲請人尚有何閒置資產、該
些資產應如何順利處置,以於最短時間內換取營運資金,皆未獲聲請人提出說明。且依檢查人所提檢查報告所示:「以現值會計的方法概算博達公司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可變現(全部)資產如下:不動產拍賣之價格以五折計算,動產如機器設備等位帳面價值的一折計算,短期投資扣除跌價損失之帳面價值計算,長期投資係以實際可以掌握之狀況估算價值,加上該公司實際可掌握之銀行存款等合計約有十四億一千四百九十六萬五千元。」(詳前揭檢查報告第八十頁、八十一頁),因此,扣除無法處置之營運所必需資產後,縱使聲請人處分閒置資產,可獲取之營運現金亦甚稀少。再者,依據金融監督管委會之意見,可知聲請人發生財務危機之主要原因即係涉及隱匿財務操作、以假銷貨之方式虛列應收帳款、發行海外轉換公司債虛偽不實等,因此市場對聲請人已喪失信心,聲請人復未提出辦理現金增資之具體可行方案,本院甚難認定辦理現金增資為可行之途;又據銀行局表示,有擔保債權銀行皆反對聲請人重整,而加計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之權數後,反對重整之債權銀行比率高達32.18﹪ ,縱使同意聲請人重整之銀行,亦無一表示願再給予聲請人融資,因此,聲請人得否向債權銀行協商凍結債權追償、恢復貸款額度,以提高現金流量比率,即難以樂觀評估。
⒊聲請人就現行債務如何清償未提出解決方案:據金融監督管委會表示,聲請人
九十二年之呆帳即高達二十六億元,且近年營收有逐年衰退之情形,經濟部表示聲請人銀行借款達五十八億五千萬元(其中有擔保部分比率占30﹪),檢查人更指出聲請人負債總額至九十三年七月底將高達九十八億四千五百萬元,惟聲請人完全未就如何清償鉅額債務,及應收帳款呆帳如何收回提出任何解決方案。
⒋聲請人就公司內部控管問題如何改善未提出解決方案:據金融監督管委會表示
,聲請人有嚴重之管理性內部控制之缺失,銀行局亦表示債權銀行多認聲請人無法引進新經營團隊,則在此問題未解決之情形下准予聲請人重整,將難免於重蹈缺乏公司治理能力之覆轍。
⒌檢查人雖建議給予聲請人一年之重整機會,其著眼點不外乎利用此重整期間清
查聲請人公司之應收帳款及轉投資資產,以免因無一緩衝期間,斷然進入清算或破產之程序,各方沒有適當之協調及折衝時間,爭相執行債權之結果,資產之價值無法合理反映,造成損害。惟查,「按公司重整,乃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在法院監督下,以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之方式,達成企業維持與更生,用以確保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目的。
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應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須其在重整後能達到收支平衡,且具有盈餘可資為攤還債務者,始得謂其有經營之價值,而許其重整。」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三號判決可資參佐。故公司重整係在預料有重整可能之情形下,調整瀕暫停或有停業之虞公司的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害,以圖該公司之維持與更生之制度,故公司重整制度之目的為「清理債務」及「維持企業」,是以在顯然無法維持聲請人公司正常營運之情形下,若仍率爾准予其進行重整,非但無法達到清理債務之目的,更會因持續虧損,導致現有損失益加擴大,甚或反予聲請人脫產之機,損及債權人之權利,對多數債權人而言,誠屬不公。因此,本院認檢查人所提准予聲請人重整一年之建議,尚無可取。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書狀既有虛偽不實,且依聲請人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