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破字第14號聲 請 人 曾子興律師(甲○○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甲○○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甲○○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甲○○之破產管理人,依破產程序進行,即將進入第一次分配破產債權階段,茲為製作債權分配表,聲請依聲請人執行破產管理人職務工作內容,裁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以下同)000000元等語。
二、經查,本件破產人胡怡人所有門牌號碼台北縣汐止市○○路○ 巷○○號2 樓房地,經有別除權債權人汐止市農會聲請執行(本院93年度執字第18210 號)結果,尚有0000000 元剩餘款可供分配,有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1份 在卷可憑。經斟酌本件破產人之資產有存款及不動產數筆,其資產種類尚稱單純,另依卷附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人數為11人,聲請人辦理本件宣告破產事件,除一般債權債務之彙整分配外,尚須處分破產人所有之不動產,及承受破產人甲○○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72 號分配表異議事件之訴訟等一切情狀,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80000 元為適當,爰依破產法第8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