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二號
原 告 華貴織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被 告 大湯匙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壹萬叁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