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