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委任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