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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委任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

裁判案由:清償委任債務
裁判日期:200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