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江錦右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裁判日期: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