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