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蘇維成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土地租金及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