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八二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鄭戴麗香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返還房屋及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柒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