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四五號
原 告 乙○○被 告 技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