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四號
原 告 齊德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筱麟訴訟代理人 馬金生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乙0000000000間返還共有土地暨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叁萬伍仟伍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