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六0號
原 告 宇○○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複 代理 人 葉瑞祺被 告 癸○○被 告 丑○○被 告 張訴訟代理人 張世達被 告 辛○○
寅○○巳○○壬○○天○辰○○卯○○午○○未○○酉○○戌○○地○○亥○○丙○○戊○○丁○○子○○申○○乙○○A○○庚○○宙○○黃○○己○○甲○○玄○當事人間通行權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