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四號
原 告 甲○○兼右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元球數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元傑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遺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陸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