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五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黃傅恩間請求返還匯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柒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