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06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被 告 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李詩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06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被 告 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李詩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