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100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出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