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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五號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便利達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陳冠中律師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0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