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378號原 告 黃○○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複代理人 甲○○被 告 寅○○
3 樓辰○○被 告 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子○○
巳○○申○○丑○○宇○
樓未○○午○○張富源酉○○亥○○天○○玄○○
巷25地○○
巷8戊○○庚○○
巷9己○○卯○○戌○○丙○○
3 樓D○○
2 樓壬○○A○○
巷30C○○辛○○乙○○B○前列3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 月15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