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號原 告 林長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賢斌律師
吳奎新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5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368元,尚欠999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