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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號參加原告 甲○○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上列參加原告與參加被告林長標、乙○○、丙○○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參加原告提起主參加之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613,2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裁判日期:200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