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號原 告 林長標
甲○○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賢斌律師
吳奎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400 元,嗣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9,968元,惟查原告復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531,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352 元,尚欠新台幣16,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