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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一六一號

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九十三年訴字第一六一號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肆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玉卿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馬傲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豐圃

裁判日期:200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