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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07號原 告 己○○

壬○○丁○○子○○癸○○戊○○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甲○○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許永昌律師梁懷信律師原 告 乙○○

辛○○庚○○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印鑑登記事件,為財產權訴訟,原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嗣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變更惟。查原告為訴之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民事變更聲明狀所主張之股票數量及當時市價計算,核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柒拾玖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詳如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零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玖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計算式(元以下4 捨5 入):

⒈臺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格:

64.6元×446519股=28,845,127元⒉南亞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格:

56.3元×372069股=20,947,485元⒊訴訟標的價額:

00000000+00000000=49,792,612(元)

裁判案由:塗銷印鑑登記
裁判日期:201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