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
原 告 圳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華被 告 農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華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合約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農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