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四號

原 告 齊德華廈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人 馬金生律師複代理 人 胡子文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賴日昌當事人間返還共有土地暨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原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定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張筱麟之任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屆滿,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已喪失法定代理人之資格,原告雖有選任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不適用同法第一百七十條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規定,惟依被告所述,原告因原法定代理人未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且刻意阻擾新任主任委員向台北市政府辦理報備手續,本院認本件於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裁判日期:200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