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93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成建設企業有限公司、乙○○間因請求容忍辦理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85,0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