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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一0號

原 告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移交帳冊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㈠具狀陳明起訴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價額計算,扣除已繳之裁判

費新幣一千元後,補繳應納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令令

裁判案由:移交帳冊等
裁判日期:2004-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