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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6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38號原 告 老莊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乙○○

丙○○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社區職務移交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七三八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選舉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訴字第73

8 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選舉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裁判案由:社區職務移交等
裁判日期:200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