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38號原 告 老莊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乙○○
丙○○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社區職務移交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丁○○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欠缺。
理 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47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是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起訴者,應以主任委員為其法定代理人行之,方堪認為適法,其自以為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而起訴者,如無此法定代理之權,其訴為不合法,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則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兩造間社區移交等事件,係由丁○○以自己為原告法定代理人而起訴,惟丁○○所主張乃於民國92年11月29日所召開之老莊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選任為管理委員,並經該此會議選任之管理委員推舉為主任委員等情,業因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經本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1 號民事確定判決予以撤銷,即該次會議所為選任行為已經撤銷而不存在,不能據以認係丁○○有法定代理權之依據,是應認原告本件起訴,乃未經合法定代理,揆之首揭規定,自應裁定命丁○○補正此項欠缺,逾期不補,則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第4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