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34號原 告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複 代理 人 周淑萍律師
乙○○被 告 庚○○
丁○○辛○○戊○○丙○○己○○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10月26日裁定命在該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546號事件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