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05號原 告 乙○○原 告 丙○○
號6樓被 告 寰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複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常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05號原 告 乙○○原 告 丙○○
號6樓被 告 寰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複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常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敏